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489444/2024-16039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7-01 10:26
杭州市发改委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淳安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4-07-0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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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支持淳安探索建立生态价值实现机制的建议》(淳安7号)收悉。经我委主办,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会办,现答复如下:
千岛湖流域是长三角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战略水源地,随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重大国家战略,做好千岛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对于支撑长三角地区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代表提出的完善建立生态价值实现机制等建议,对于进一步做好千岛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一、我市支持淳安探索建立生态价值实现机制的若干举措
(一)全力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设立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专项资金,2021-2025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5亿元全力支持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其中市级相关部门围绕《保护措施清单》和《政策措施清单》的各项工作任务,倾斜安排给予淳安2.5亿元支持;市财政再新增安排2.5亿元资金,推动淳安“强村富民”,逐步实现民生保障达到或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推动农业、林业、工业和生活“四张清单”环保标准再提升。
(二)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目前省、市、县三级皆已建立千岛湖饮用水源地的生态补偿机制,其中杭州市级生态补偿资金采取以因素法分配为主的分配方法,通过合理设置因素法的因素(如生态红线因素)以及相应因素的权重等措施,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的分配多年来一直向淳安县倾斜。经统计,近三年(2021-2023年)淳安县获得的市级生态补偿资金1.44亿元,2024年已下达淳安县第一批市级生态补偿资金3210万元。
(三)继续实行水资源费市级分成返还政策。根据府办简复 第B20240513号精神,沿用千岛湖配水工程水资源费市级分成返还政策,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财政体制政策的通知》(浙财预〔2023〕34号)规定,淳安县分配比例为95%,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省级管理规定调整和实际情况变化,以后年度可对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二、关于建议中提及的二个问题的答复
(一)关于问题一:新安江—千岛湖生态保护补偿样板区专项资金杭州市尚未明确分配比例。
2024年3月25日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通过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4〕12号)明确了“原则同意淳安县和建德市分配比例参照水资源费分成和返还政策执行,将分配给浙江省的生态补偿资金的95%分配给淳安县、5%分配给建德市,具体由杭州市政府协调达成一致后报省政府。”
4月10日,市政府副秘书长程晓东主持召开淳安尾水外排等事项专题会议,原则同意新安江—千岛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淳安县和建德市分配比例参照水资源费分成和返还政策执行,将分配给浙江省的生态补偿资金的95%分配给淳安县、5%分配给建德市。
(二)关于问题二:基于水资源配置的生态补偿机制尚未真正建立。
加大对淳安的政策性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是有必要的,但由于水利工程水价政策、终端水价约束等因素,统筹考虑优化营商环境、平衡各方承受能力和同类城市比较等因素,终端水价调整空间有限,短期内难以将水源地保护投入成本、优质水源等因素纳入千岛湖配水工程水价。主要原因如下:
1、水利工程水价政策。2021年,市发改委印发实施了《关于核定千岛湖配水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明确了各取水口的价格,其中闲林水库取水口价格为每立方米1.25元。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2年第54号)、《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2年第55号),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运行维护费和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未将水源地保护投入成本未纳入定价成本。
2、终端水价约束。我市现行终端水价由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组成。若将水源地保护投入成本、优质水源等因素纳入千岛湖配水工程水价,最终需通过调整终端水价予以疏导。2023年12月,经市政府决策,统筹考虑营商环境等因素,暂不启动市区水价改革,故短期内难以在千岛湖配水工程水价中考虑水源地保护投入成本、优质水源等因素。
有关新安江—千岛湖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区专项资金分配,市财政局将与省财政厅加强沟通对接,后续,在财政资金生态补偿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多元化路径,运用市场化等手段,继续支持千岛湖流域水环境保护。
联系人: 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 董茹英
联系电话: 8525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