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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89444/2022-157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8-03

发布单位: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杭州市发改委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拱墅5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2-07-21 11:20:47

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水用电政策的建议》(拱墅56号)收悉。经我委主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会办,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水、电价格政策

根据中央、省定价目录规定,省级电网销售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销售电价的分类、电价水平及其执行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具体价格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明确,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国家发改委《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我市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曾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做好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行居民用水价格手续申办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1〕175号)、《关于做好社区居委会公益服务设施实行居民用电、用气价格手续申办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1〕264号),明确了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范围界定为: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工作所需的服务和活动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星光老年之家”、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市民学校、图书(电子)阅览室、垃圾房等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场所,以及党建文体活动室、健身活动场所等社区居民活动的场所。

二、现行价格执行情况

根据上述政策,经请示省发改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场所不适用执行居民水、电价格范围。

鉴于实际操作中,水、电分类价格执行按其所在用房性质区分,因此,对于设置在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或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等社区居民活动的场所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现单独计量的用水、用电,可执行居民价格,由用户直接与供水、供电企业对接。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对于您提出的“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及公益性服务性质,区别于医院及其他经营性机构,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水电费价格纳入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的意见建议,对实施水、电价格机制改革有较强的建设性、指导性,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与上级发改部门汇报反映,争取国家、省政策支持,如水电价格分类进行调整后,我们将及时根据政策要求抓好落实工作。

欢迎您继续关注水、电价格机制改革,也感谢您对市发改委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价格处  伍淑艳

联系电话:8525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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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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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1 11:20

杭州市发改委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拱墅5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2-07-2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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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水用电政策的建议》(拱墅56号)收悉。经我委主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会办,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水、电价格政策

根据中央、省定价目录规定,省级电网销售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销售电价的分类、电价水平及其执行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分类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具体价格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明确,城乡居民住宅用电、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指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国家发改委《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我市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曾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做好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实行居民用水价格手续申办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1〕175号)、《关于做好社区居委会公益服务设施实行居民用电、用气价格手续申办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1〕264号),明确了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范围界定为: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工作所需的服务和活动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星光老年之家”、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市民学校、图书(电子)阅览室、垃圾房等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场所,以及党建文体活动室、健身活动场所等社区居民活动的场所。

二、现行价格执行情况

根据上述政策,经请示省发改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场所不适用执行居民水、电价格范围。

鉴于实际操作中,水、电分类价格执行按其所在用房性质区分,因此,对于设置在城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或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等社区居民活动的场所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现单独计量的用水、用电,可执行居民价格,由用户直接与供水、供电企业对接。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对于您提出的“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及公益性服务性质,区别于医院及其他经营性机构,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水电费价格纳入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的意见建议,对实施水、电价格机制改革有较强的建设性、指导性,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与上级发改部门汇报反映,争取国家、省政策支持,如水电价格分类进行调整后,我们将及时根据政策要求抓好落实工作。

欢迎您继续关注水、电价格机制改革,也感谢您对市发改委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价格处  伍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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