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8信息公开/col/col1568482/index.html政府信息公开目录/col/col1568585/index.html政策法规/col/col1229145706/index.html政策解读/col/col1229145708/index.html文字解读/col/col1229277763/index.html
进入老年模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政务服务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繁体版

无障碍浏览

智能问答

登录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专题专栏
  • 网上办事
  • 专项服务
  • 互动交流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索引号

002489444/2021-147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21-08-26

文号

杭发改价格〔2021〕211号

统一编号

ZJAC02-2021-0005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 政策原文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

《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部分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8-30 11:25:34

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一、收费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推进杭州市部分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机制改革是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学前教育相关法规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重要工作。我市部分城区公办幼儿园现行收费管理办法制订于2005年,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的一些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其中保教费收取标准与实际成本投入的比例偏低,与同城的省属幼儿园和省内其他地市对比,处于最低水平。适时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合理提高社会承担的学前教育成本,符合国家、省对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要求,同时有利于地方财政扩大公办园规模,吸引更多民办教育资源提供普惠性服务,有效缓解目前幼儿园入园难的情况。

本次改革工作基本思路旨在通过适度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一步优化我市学前教育成本的分担比例;通过改革部分服务性收费管理模式,释放公办幼儿园托管服务资源,为幼儿家长提供更好服务;通过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本次公办幼儿园收费改革实施的区域

根据我市对公办幼儿园的管理层级,本次公办幼儿园收费改革的实施区域是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其他区、县(市)可根据本次改革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

三、本次收费改革的内容

(一)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

保教费实行按等级收费,收费标准为:一级幼儿园700元/人·月、二级幼儿园580元/人·月、三级幼儿园380元/人·月。按照一级幼儿园标准建设的新建幼儿园预评为二级或三级的,参照相应等级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确定等级的幼儿园参照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二)调整假期托管服务等保教费上浮幅度

3周岁以下婴幼儿保教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60%;实行半日制托班的保教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的80%收取。

全托(寄宿)班、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日托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50%。

(三)放开部分服务性收费

依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服务性收费的相关政策,参考我省对省级幼儿园收费管理具体形式,放开困难班费定价。改为:日托幼儿在超过规定的在园时间(7:30之前和16:30以后)需早送或晚接,可据实收取困难班费。

四、加强收费管理规范

(一)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家长要求按月交费的,应按月收取。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教费按日计算(月保教费标准÷该月工作日×该月在园天数)。

(二)幼儿园退费事项。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教费;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家长。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家长。

(三)除规定的收费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任何费用;不得以开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要求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幼儿园保教费收入及收费票据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困难家庭补助政策

纳入资助对象的幼儿保教费资助,按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时间

新的收费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原在园幼儿保教费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到离园为止。因此已在今年秋季前入园的幼儿保教费支出不受本次改革影响。

七、解读机关: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孟青青 85251954;

杭州市教育局 吴俊 85069407;

杭州市财政局 宣俊杰 87805588。

打印
分享:

微信扫一扫:分享

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版权所有: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 备案证编号:浙ICP备2022028025号-2 网站标识号:3301000019
主办: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 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B座17楼 邮编:310026 电话:0571-85251922
建设管理、技术支持:杭州市经济信息中心(杭州市信用中心) 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B座12楼

| 网站导航 | 隐私保护 | 郑重声明 |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3134



无障碍浏览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政务服务网 智能问答 繁体版
用户中心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专题专栏
  • 网上办事
  • 专项服务
  • 互动交流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机构介绍 政策文件及解读 规划计划 计划总结 财政信息 人事信息 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 工作信息 公告公示 建议提案 新闻发布会 民生实事 政府采购 应急管理 重大项目建设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

索引号

002489444/2021-14739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文号

杭发改价格〔2021〕211号

发布日期

2021-08-30

关联类型

图文解读

政策原文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

《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部分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8-30

浏览次数:

一、收费改革的背景和意义

推进杭州市部分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机制改革是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学前教育相关法规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重要工作。我市部分城区公办幼儿园现行收费管理办法制订于2005年,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的一些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实际。其中保教费收取标准与实际成本投入的比例偏低,与同城的省属幼儿园和省内其他地市对比,处于最低水平。适时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合理提高社会承担的学前教育成本,符合国家、省对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要求,同时有利于地方财政扩大公办园规模,吸引更多民办教育资源提供普惠性服务,有效缓解目前幼儿园入园难的情况。

本次改革工作基本思路旨在通过适度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一步优化我市学前教育成本的分担比例;通过改革部分服务性收费管理模式,释放公办幼儿园托管服务资源,为幼儿家长提供更好服务;通过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本次公办幼儿园收费改革实施的区域

根据我市对公办幼儿园的管理层级,本次公办幼儿园收费改革的实施区域是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其他区、县(市)可根据本次改革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

三、本次收费改革的内容

(一)调整保教费收费标准

保教费实行按等级收费,收费标准为:一级幼儿园700元/人·月、二级幼儿园580元/人·月、三级幼儿园380元/人·月。按照一级幼儿园标准建设的新建幼儿园预评为二级或三级的,参照相应等级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确定等级的幼儿园参照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二)调整假期托管服务等保教费上浮幅度

3周岁以下婴幼儿保教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60%;实行半日制托班的保教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的80%收取。

全托(寄宿)班、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日托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50%。

(三)放开部分服务性收费

依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服务性收费的相关政策,参考我省对省级幼儿园收费管理具体形式,放开困难班费定价。改为:日托幼儿在超过规定的在园时间(7:30之前和16:30以后)需早送或晚接,可据实收取困难班费。

四、加强收费管理规范

(一)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家长要求按月交费的,应按月收取。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教费按日计算(月保教费标准÷该月工作日×该月在园天数)。

(二)幼儿园退费事项。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教费;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家长。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家长。

(三)除规定的收费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任何费用;不得以开兴趣班、实验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要求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幼儿园保教费收入及收费票据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困难家庭补助政策

纳入资助对象的幼儿保教费资助,按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实施时间

新的收费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原在园幼儿保教费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到离园为止。因此已在今年秋季前入园的幼儿保教费支出不受本次改革影响。

七、解读机关: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孟青青 85251954;

杭州市教育局 吴俊 85069407;

杭州市财政局 宣俊杰 87805588。

版权所有: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
备案证编号:浙ICP备2022028025号-2 网站标识号:3301000019
主办: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
图片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3134

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B座17楼
邮编:310026 电话:0571-85251922
建设管理、技术支持:杭州市经济信息中心(杭州市信用中心)
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B座1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