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劳动用工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发布时间: 2021-02-07 16:24:39

来源: 市发改委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它作为一部保障人民权利之法,看似没有涉及到劳动用工的内容,但实务中,劳动用工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本文将对民法典对劳动用工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实务建议。

        一、劳动者履职造成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现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劳动者履职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应当注重保留相应证据,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提起追偿诉讼。

       二、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未对撤销权的形式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劳动者如果在职期间或离职时与单位签订了协议书,事后发现存在重大误解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该情形后三个月内及时行使撤销权,否则过期将无法维权。

       三、用人单位对员工做背调要确保信息来源的安全性

       用人单位因工作和管理需要搜集员工个人信息,本身并不违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故建议用人单位以后在搜集员工信息时,和员工协商签订协议或者获取授权调查,事先规避风险,避免后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用人单位需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性骚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条文不仅明确规定了性骚扰的方式,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而且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具有采取合理措施、防范性骚扰的义务。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如果公司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采取相关措施,预防职场性骚扰行为的,员工因为性骚扰遭受损害的,员工可以向公司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公司因为其疏于反性骚扰的管理,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故建议用人单位要制定并公示相关性骚扰防范管理规范办法等,明确性骚扰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及响应的流程,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自身风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分支机构的规定对用工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分支机构被撤销时,法人(总公司)是否有义务接受安置分支机构的员工?首先,劳动关系一个重要特点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此种法律关系一般具有特定的指向性,不可承继或转让。显然,作为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才是与员工构成人身依附关系的特定主体,因此在劳动关系中,当分支机构被撤销时,人身依附关系存在的基础即已消失,法人(总公司)作为非用人单位不能代替分支机构承担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列举的法人(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并不包括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劳动关系接受义务,故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人(总公司)也并不负有对分支机构员工的接受义务。但当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应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时,分支机构与员工之间形成给付之债,上述民事责任则依法由法人(总公司)来承担。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及对用工管理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一百四十五条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用工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员工患有精神疾病,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重大事项处理,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联系员工的配偶;员工没有配偶或者配偶去世的,联系员工的父母或子女;没有配偶,也没有父母、子女的,联系其他亲属,或获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者民政部门同意后,联系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实践中,员工患有精神类疾病提交的辞职申请或者签署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显然,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律效力上是存在瑕疵的,如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员工监护人很可能会主张确认员工自行处理的行为无效,进而与用人单位的初衷相悖。

       故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可能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员工时,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法定代理人确认或者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的方式来进行风险管控。

       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有助于解决欠薪问题

       在建筑工程领域常常会发生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工程价款的情形,这直接致使承包人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利益,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和付款期限履行义务的,适用于本条款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建筑工程领域频发的欠薪难题,保障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总结

       本文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及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的三个方面,以劳动法视角分析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劳动者权益的七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我们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将会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及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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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劳动用工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发布日期: 2021-02-07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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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附则。它作为一部保障人民权利之法,看似没有涉及到劳动用工的内容,但实务中,劳动用工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本文将对民法典对劳动用工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实务建议。

        一、劳动者履职造成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现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劳动者履职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应当注重保留相应证据,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提起追偿诉讼。

       二、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未对撤销权的形式期限作出明确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劳动者如果在职期间或离职时与单位签订了协议书,事后发现存在重大误解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该情形后三个月内及时行使撤销权,否则过期将无法维权。

       三、用人单位对员工做背调要确保信息来源的安全性

       用人单位因工作和管理需要搜集员工个人信息,本身并不违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新增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范围,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故建议用人单位以后在搜集员工信息时,和员工协商签订协议或者获取授权调查,事先规避风险,避免后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用人单位需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性骚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条文不仅明确规定了性骚扰的方式,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而且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具有采取合理措施、防范性骚扰的义务。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如果公司未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采取相关措施,预防职场性骚扰行为的,员工因为性骚扰遭受损害的,员工可以向公司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求公司因为其疏于反性骚扰的管理,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故建议用人单位要制定并公示相关性骚扰防范管理规范办法等,明确性骚扰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及响应的流程,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自身风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分支机构的规定对用工管理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分支机构被撤销时,法人(总公司)是否有义务接受安置分支机构的员工?首先,劳动关系一个重要特点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依附性,此种法律关系一般具有特定的指向性,不可承继或转让。显然,作为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才是与员工构成人身依附关系的特定主体,因此在劳动关系中,当分支机构被撤销时,人身依附关系存在的基础即已消失,法人(总公司)作为非用人单位不能代替分支机构承担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列举的法人(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并不包括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劳动关系接受义务,故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人(总公司)也并不负有对分支机构员工的接受义务。但当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应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时,分支机构与员工之间形成给付之债,上述民事责任则依法由法人(总公司)来承担。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及对用工管理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一百四十五条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用工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员工患有精神疾病,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重大事项处理,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联系员工的配偶;员工没有配偶或者配偶去世的,联系员工的父母或子女;没有配偶,也没有父母、子女的,联系其他亲属,或获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者民政部门同意后,联系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实践中,员工患有精神类疾病提交的辞职申请或者签署的协商解除协议是否有效?显然,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律效力上是存在瑕疵的,如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员工监护人很可能会主张确认员工自行处理的行为无效,进而与用人单位的初衷相悖。

       故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处理可能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员工时,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法定代理人确认或者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的方式来进行风险管控。

       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有助于解决欠薪问题

       在建筑工程领域常常会发生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工程价款的情形,这直接致使承包人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严重损害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利益,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包括未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数额和付款期限履行义务的,适用于本条款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建筑工程领域频发的欠薪难题,保障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总结

       本文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及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的三个方面,以劳动法视角分析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劳动者权益的七大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公民权利的宣言书,我们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将会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及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