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489444/2019-10731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10-16
关于下达2019年杭州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0-16 09:32
浏览次数:
建德市财政局、发改局、桐庐县财政局、发改局、淳安县财政局、发改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杭州市发展与改革专项(产业发展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财企〔2018〕4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年度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1750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
经市发改委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结合市发改委《关于要求拨付2019年度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函》(杭发改资环函[2019]70号),本次循环经济资金安排分为两类:一是用于市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二是用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工作,具体分配情况详见附件。
(一)市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90号)文件精神和桐庐县发改局 财政局《浙江桐庐经济开发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终期验收报告》的验
收情况,安排拨付桐庐县市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后续建设资金250万元。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根据《杭州市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53号)、《关于将桐庐等(市)列入杭州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试点的通知》(杭发改资环[2019]356号)文件精神,对列入杭州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试点的地区按竞争性分配法进行分配。
二、资金列支要求
此次下达资金1750万元,报列市本级2019年“2111301 循环经济”支出预算科目。
三、资金使用要求
(一)请有关地市财政局、发改局密切配合,按照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时将专项资金安排至相关领域,在9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
工作,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备案。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并将资金安排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备案。
(二)各地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和进行财务处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报告。
(三)各地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并及时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验收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备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将定期对项目进行抽查,项目完成情况将与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地区视情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对预算执行严重滞后及出现重大违规问题的,扣减专项资金直至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取消该地区下年度专项资金切块分配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