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23 10:17:50

来源: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宁波市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管理,推动自备电厂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等通知如下:

一、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

(一)除余热、余压、余气外的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交叉补贴,由电网企业收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第三监管周期基期交叉补贴标准为0.0388元/千瓦时(含税),从2023年6月1起执行。

(二)企业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以下简称“三余自备电厂”)继续免缴交叉补贴。

(三)电网企业收取的企业自备电厂交叉补贴资金纳入全省工商业用户月度交叉补贴清算。

二、三余自备电厂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设区市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并网调度协议、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若2015年前已取得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则需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或综合利用产品(发电机组)认定名单文件。

3.若2015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取消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已办理三余相关退税的企业,则需提供《税务资格备案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近期)。

4.其他证明材料。

(二)企业三余自备电厂出现以下情况时,不得申报或认定:

1.自备电厂依托的主体项目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的;

2.安全生产不合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及能效指标不达标的;

3.自备电厂未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差别化电费的。

(三)市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会同当地经信、电网等单位采取书面审核、现场审核等方式,对企业的申报材料、项目工艺流程、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四)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确认后,函告电网企业执行企业名单和执行时间。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组织当地相关部门于9月30日前对存量三余自备电厂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函告当地电网企业,继续执行相关减免政策。

(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能源监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三余自备电厂的监管。对安全生产不合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按期开展改造升级等工作的自备电厂,请各省级主管部门及时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发文暂停该自备电厂相关减免政策。上述自备电厂相关指标经有权限主管部门确认合规后,可恢复执行相关减免政策。

(三)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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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8-23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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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宁波市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管理,推动自备电厂公平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等通知如下:

一、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

(一)除余热、余压、余气外的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交叉补贴,由电网企业收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第三监管周期基期交叉补贴标准为0.0388元/千瓦时(含税),从2023年6月1起执行。

(二)企业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以下简称“三余自备电厂”)继续免缴交叉补贴。

(三)电网企业收取的企业自备电厂交叉补贴资金纳入全省工商业用户月度交叉补贴清算。

二、三余自备电厂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设区市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有关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并网调度协议、工艺流程图及工艺说明、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若2015年前已取得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则需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或综合利用产品(发电机组)认定名单文件。

3.若2015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书》取消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已办理三余相关退税的企业,则需提供《税务资格备案表》、《退(抵)税申请审批表》(近期)。

4.其他证明材料。

(二)企业三余自备电厂出现以下情况时,不得申报或认定:

1.自备电厂依托的主体项目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的;

2.安全生产不合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及能效指标不达标的;

3.自备电厂未按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差别化电费的。

(三)市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会同当地经信、电网等单位采取书面审核、现场审核等方式,对企业的申报材料、项目工艺流程、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四)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确认后,函告电网企业执行企业名单和执行时间。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组织当地相关部门于9月30日前对存量三余自备电厂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函告当地电网企业,继续执行相关减免政策。

(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能源监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三余自备电厂的监管。对安全生产不合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按期开展改造升级等工作的自备电厂,请各省级主管部门及时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发文暂停该自备电厂相关减免政策。上述自备电厂相关指标经有权限主管部门确认合规后,可恢复执行相关减免政策。

(三)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