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44/2022-152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22-01-27

文号

杭发改价格〔2022〕4号

统一编号

ZJAC02-2022-0002

有效性

失效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 政策原文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

《关于继续实行不动产登记零收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2-07 16:51:17

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近期,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出台《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不动产登记零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的是保持政策延续性,进一步降低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

2021年,《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明确杭州为首批试点的6个城市之一。2019年我市主动对标国际先进,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对全市不动产登记实行零收费政策,降低了企业和社会负担,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该政策的有效期规定为3年,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2家联合行文出台《通知》。

二、《通知》在不动产登记零收费方面有哪些主要内容

《通知》根据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规定要求,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实行不动产登记零收费,相关费用支出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如何规范不动产登记零收费行为

《通知》规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实行零收费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悔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管,对不按规定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执行期限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五、文件解释

本《通知》由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市发改委价格处周一东、市财政局综合处屠维维

联系方式: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B座,联系电话85251968、8771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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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89444/2022-15221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文号

杭发改价格〔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2-02-07

关联类型

图文解读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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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行不动产登记零收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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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出台《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行不动产登记零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的是保持政策延续性,进一步降低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

2021年,《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明确杭州为首批试点的6个城市之一。2019年我市主动对标国际先进,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对全市不动产登记实行零收费政策,降低了企业和社会负担,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该政策的有效期规定为3年,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为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2家联合行文出台《通知》。

二、《通知》在不动产登记零收费方面有哪些主要内容

《通知》根据国家有关不动产登记规定要求,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实行不动产登记零收费,相关费用支出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如何规范不动产登记零收费行为

《通知》规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实行零收费的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悔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管,对不按规定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执行期限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五、文件解释

本《通知》由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市发改委价格处周一东、市财政局综合处屠维维

联系方式: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B座,联系电话85251968、87715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