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2489444/2021-14719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文号
杭发改法规〔2021〕171号
发布日期
2021-07-30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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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根据市司法局要求,针对由我委负责实施及发布的,施行已满一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我委决定废止由我委制定的行政规范行文件3件。此次清理重点主要基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不符合机构改革整体性要求,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还没有及时调整,或内容已经不符合改革和发展需要,或已有替代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工作已完成等。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包含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对清理结果、数量、实施时间等进行了说明。根据清理结果,此次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3件,并将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作为附件予以说明。
其中《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所依据文件《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是其配套实施办法,应当一并废止;《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培育类集聚区考核奖励办法(试行)》中财政资金安排已停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已不再执行,应当废止;《关于印发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根据国家、省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专项任务的通知,因不符合国办发【2020】49号文关于信用法治化相关要求,应予废止。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吴飞
联系方式:8525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