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解析

发布时间: 2021-02-07 11:56:58

来源: 市发改委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相关部分司法解释废止。如何解决新旧法律适用问题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作为民法典相关的第一部司法解释,系统全面规定了适用民事法律时间效力,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

        1.一般规则: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特别说明:

        (1)即使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民法典虽有规定,但该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也不适用民法典。

        (2)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仍旧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3)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特殊规则:适用民法典。

        原则:a.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

        b.【从旧兼有利】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则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1)【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民 185)

        (2)【流押、质押】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民 401、428)

       (3)【旧法无效新法规定有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

       (4)【格式条款效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民 496)

       (5)【以诉讼方式通知合同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民 565)

       (6)【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民 580)

       (7)【保理合同】。(民 第3编第16章)

       (8)【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民 1125)

       (9)【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且遗产未处理完毕,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民 1128)

       (10)【打印遗嘱】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民 1136)

       (11)【自甘风险】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民 1176)

       (12)【自助行为】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民 117)

       (13)【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民 1217)

       (14)【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民 1254)

       二、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

       一般规则: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特别说明:

       (1)【合同履行争议】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民 第3编第4、5章)

       (2)【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优先承租权】民法典施行后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效力及优先承租的权利主张。(民 734)

       (3)【诉讼离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民 1079)

       (4)【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的。(民 1142)

       (5)【侵权损害】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施行后。

       (6)【解除权行使期限】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民564);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且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则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7)【撤销胁迫婚姻】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民 1052)

       (8)【保证期间】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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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解析

发布日期: 2021-02-07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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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相关部分司法解释废止。如何解决新旧法律适用问题迫在眉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作为民法典相关的第一部司法解释,系统全面规定了适用民事法律时间效力,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

        1.一般规则: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特别说明:

        (1)即使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民法典虽有规定,但该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也不适用民法典。

        (2)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仍旧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3)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2.特殊规则:适用民法典。

        原则:a.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

        b.【从旧兼有利】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则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1)【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民 185)

        (2)【流押、质押】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民 401、428)

       (3)【旧法无效新法规定有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

       (4)【格式条款效力】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民 496)

       (5)【以诉讼方式通知合同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民 565)

       (6)【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民 580)

       (7)【保理合同】。(民 第3编第16章)

       (8)【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民 1125)

       (9)【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且遗产未处理完毕,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民 1128)

       (10)【打印遗嘱】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民 1136)

       (11)【自甘风险】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民 1176)

       (12)【自助行为】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民 117)

       (13)【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民 1217)

       (14)【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民 1254)

       二、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

       一般规则: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特别说明:

       (1)【合同履行争议】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民 第3编第4、5章)

       (2)【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优先承租权】民法典施行后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效力及优先承租的权利主张。(民 734)

       (3)【诉讼离婚】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民 1079)

       (4)【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的。(民 1142)

       (5)【侵权损害】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施行后。

       (6)【解除权行使期限】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民564);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且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则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7)【撤销胁迫婚姻】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民 1052)

       (8)【保证期间】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