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报告

发布时间: 2021-11-24 17:00:53

来源: 市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根据杭州市司法局要求,我委于2021年3月至6月期间针对由我委负责实施及发布的,施行已满一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现就后评估工作成果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工作要求,我委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36件,其中由市政府发文,我委负责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24件,由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12件。经评估,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27件,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拟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我委充分认识到这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提上工作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提前制作工作方案,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序进行。按照文件要求,由我委内设业务处会同我委政策法规处实施,并委托我委外聘法律顾问为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提供第三方法律服务。认真按照司法部门要求,全面抓好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认真有序,统筹安排。结合我委实际,评估工作小组认真学习《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等文件,按照《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范围、评估标准和评估要求,确保评估工作小组认真对照评估标准,逐件进行评估。

(三)认真落实,扎实推进。为保证评估工作任务落实,评估工作小组与各业务处积极沟通,深入调研,了解掌握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分析论证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操作性,并在此基础上出具评估运用建议。

三、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具体情况

根据杭州市司法局通知要求,我委按照《评估办法》第五条规定,选取8份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重点评估,评估结果如下(其余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结果见附件1):

1.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11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自《若干意见》实施以来,各项规定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达到预期效果,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良好。

杭州市多次组织如扩大有效投资推进大会、重大项目比学赶超活动等,民间投资、固定投资额稳定增长,杭州市被评为2018年度全省扩大有效投资优秀单位。此外,配套制度如《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制定并实施。

(2)合法性

经评估,杭政函〔2015〕111号文与上位法、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制度不存在冲突。

(3)合理性

经评估,杭政函〔2015〕111号文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当,所制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对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有效投资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4)操作性

经评估,杭政函〔2015〕111号文着力于规范投资审批行为、解决重大项目投资领域的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问题,有效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配套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5)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保留。

2.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3〕90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该办法对于遏制用能单位超限额用能行为,推动全市节能降耗和碳达峰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依据该文件对杭州龙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惩罚性电价加价。在碳达峰背景下,将进一步加强超限额用能行为的查处力度。

(2)合法性

经评估,杭政函〔2013〕90号文具体内容与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不存在不相一致的规定,与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各项制度无冲突。

(3)合理性

经评估,杭政函〔2013〕90号文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当,符合能源管理部门工作实际,所制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设置合理,对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起到了积极作用。

(4)操作性

经评估,杭政函〔2013〕90号文对用能单位超过国家、省政府或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依法颁布实施的能耗限额标准消耗的能源量(电量)实行电价加价制度制定了具体规定,相关规定及程序清晰、完整,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5)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保留。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杭政函〔2011〕145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根据《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的“各地区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要求,自2010年起自上而下建立。

(2)合法性

经评估,《建立价格调节基金通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等不存在不一致的规定,与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各项制度无冲突。

(3)合理性

经评估,《建立价格调节基金通知》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当,符合价格管理部门工作实际,所制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设置合理,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4)操作性

经评估,《建立价格调节基金通知》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内容及规模,使用管理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要求建立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价格调节基金协调例会制度,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立及管理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保留。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减免科技与工业企业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5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据初步统计,该项政策实施以来,累计减免科技与工业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约0.3亿元。

(2)合法性

经评估,《实施细则》作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的配套文件之一,与上位法、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制度不存在冲突。

(3)操作性

《实施细则》对科技与工业企业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程序、材料、认定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保留。

该文件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出台的实施细则,有效期拟与(杭政函[2019]42号)保持一致,即实施至2022年3月31日止。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15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自2018年政策执行以来,已累计向全市主城区60余万企业退休人员发放浮动价格补贴2.08亿元。无论是制度建设、发放标准还是发放范围均处于全国最前列,有力的兜住了低收群体的民生底线。

(2)合法性

经评估,《补贴办法》与上位法、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制度不存在冲突。

(3)合理性

经评估,《补贴办法》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当,符合价格管理部门工作实际,所制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设置合理,为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

(4)操作性

经评估,《补贴办法》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基本原则、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来源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同时对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保留。

6.《关于杭州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19〕455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通知》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实施效果良好。

(2)合法性

经评估,《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通知》与上位法、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制度不存在冲突。

(3)合理性

经评估,《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通知》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当,符合价格管理部门工作实际,所制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设置合理,为出租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4)操作性

经评估,《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通知》对出租车运价项目、运价标准、公示及监督、实施时间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保留。

7. 《关于建立杭州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19〕458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巡游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通知》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相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巡游出租车运价进行动态评估,目前尚未达到动态调整要求。

(2)合法性

经评估,《巡游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通知》与上位法、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制度不存在冲突。

(3)合理性

经评估,《巡游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通知》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当,符合价格管理部门工作实际,所制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设置合理,有利于推进我市巡游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反映市场变化情况,使运价能够更灵活、更有弹性地进行调整。

(4)操作性

经评估,《巡游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通知》明确了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公示、年度评估、调整程序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保留。

8. 《关于完善杭州市区巡游出租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19〕457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巡游出租车油运价联动机制通知》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相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油运价格进行动态评估,目前尚未达到联动要求。

(2)合法性

经评估,《巡游出租车油运价联动机制通知》与上位法、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制度不存在冲突。

(3)合理性

经评估,《巡游出租车油运价联动机制通知》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当,符合价格管理部门工作实际,所制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设置合理,有利于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巡游出租车行业的影响,保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4)操作性

经评估,《巡游出租车价格联动机制通知》明确了油运价格联动基点、调整机制、实施期部门及实施期限等,行文简洁清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保留。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结果,我委拟于2021年7月至10月开展评估结果运用程序,依法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废止工作。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

附件一:其余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结果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1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8〕74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2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5〕 62 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3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函〔2014〕196号

发文依据之一《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于2021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文件内相关政策已与当前要求不相适应。

拟废止

4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0〕86号

2018年,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省委省政府印发《浙江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行动方案》,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被赋予了更高质量、更强辐射、更具示范的新要求,市委市政府随即于2019年8月13日印发了《杭州市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行动计划》,以此作为杭州市2019-2025年长三角一体化工作的行动指南。

拟废止

5

关于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杭政发〔1997〕112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6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政〔2009〕1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7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杭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8〕95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8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95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9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07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杭州市区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实施收费减免优惠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05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11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产业园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5〕142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12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杭政办函〔2014〕161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13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17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14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01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15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122号

该办法明确的节能减排奖惩机制,有效激发了区县和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主动性。但文件时间较长,相关内容与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

拟废止

16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价格调节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57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17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空港经济圈发展总体规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3号

规划期限为2008-2020年

拟废止

18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函〔2008〕60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19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8〕3号

从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起,规划分类参照省相关规划分类进行了调整,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当前规划工作

拟废止

20

关于鼓励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服务的实施意见

杭发改法规〔2017〕211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21

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发改法规〔2014〕407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22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

杭发改投资〔2013〕422 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23

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培育类集聚区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杭服政策〔2013〕12号

相应财政资金安排已停止,已不具备可操作性

拟废止

24

关于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招标内容的通知

杭发改投资〔2013〕83 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25

关于我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发改办〔2012〕626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26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杭发改投资〔2011〕25号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是配套实施办法。

拟废止

27

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杭政办函〔2008〕366号

现行的《杭州市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于2008年印发,目前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市经济发展形势和新上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要求,而且国家和省相关节能审查办法均已更新,现行《办法》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级相关规定。

拟修订

28

《关于印发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杭发改法规〔2016〕445号

按照国家、省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专项任务的通知,文件不符合国办发2020 49号文关于信用法治化相关要求。

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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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21-11-2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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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根据杭州市司法局要求,我委于2021年3月至6月期间针对由我委负责实施及发布的,施行已满一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现就后评估工作成果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工作要求,我委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36件,其中由市政府发文,我委负责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24件,由我委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12件。经评估,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27件,拟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拟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我委充分认识到这次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提上工作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提前制作工作方案,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序进行。按照文件要求,由我委内设业务处会同我委政策法规处实施,并委托我委外聘法律顾问为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提供第三方法律服务。认真按照司法部门要求,全面抓好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认真有序,统筹安排。结合我委实际,评估工作小组认真学习《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等文件,按照《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范围、评估标准和评估要求,确保评估工作小组认真对照评估标准,逐件进行评估。

(三)认真落实,扎实推进。为保证评估工作任务落实,评估工作小组与各业务处积极沟通,深入调研,了解掌握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分析论证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操作性,并在此基础上出具评估运用建议。

三、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具体情况

根据杭州市司法局通知要求,我委按照《评估办法》第五条规定,选取8份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重点评估,评估结果如下(其余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结果见附件1):

1.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5〕111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自《若干意见》实施以来,各项规定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达到预期效果,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评价和反应良好。

杭州市多次组织如扩大有效投资推进大会、重大项目比学赶超活动等,民间投资、固定投资额稳定增长,杭州市被评为2018年度全省扩大有效投资优秀单位。此外,配套制度如《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7年制定并实施。

(2)合法性

经评估,杭政函〔2015〕111号文与上位法、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制度不存在冲突。

(3)合理性

经评估,杭政函〔2015〕111号文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当,所制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对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有效投资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

(4)操作性

经评估,杭政函〔2015〕111号文着力于规范投资审批行为、解决重大项目投资领域的资金、用地等要素保障问题,有效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配套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5)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保留。

2.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3〕90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该办法对于遏制用能单位超限额用能行为,推动全市节能降耗和碳达峰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依据该文件对杭州龙翔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惩罚性电价加价。在碳达峰背景下,将进一步加强超限额用能行为的查处力度。

(2)合法性

经评估,杭政函〔2013〕90号文具体内容与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不存在不相一致的规定,与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各项制度无冲突。

(3)合理性

经评估,杭政函〔2013〕90号文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当,符合能源管理部门工作实际,所制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设置合理,对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起到了积极作用。

(4)操作性

经评估,杭政函〔2013〕90号文对用能单位超过国家、省政府或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依法颁布实施的能耗限额标准消耗的能源量(电量)实行电价加价制度制定了具体规定,相关规定及程序清晰、完整,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5)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保留。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杭政函〔2011〕145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根据《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的“各地区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要求,自2010年起自上而下建立。

(2)合法性

经评估,《建立价格调节基金通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等不存在不一致的规定,与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各项制度无冲突。

(3)合理性

经评估,《建立价格调节基金通知》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当,符合价格管理部门工作实际,所制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设置合理,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4)操作性

经评估,《建立价格调节基金通知》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内容及规模,使用管理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要求建立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价格调节基金协调例会制度,关于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立及管理的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保留。

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减免科技与工业企业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5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据初步统计,该项政策实施以来,累计减免科技与工业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约0.3亿元。

(2)合法性

经评估,《实施细则》作为《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的配套文件之一,与上位法、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制度不存在冲突。

(3)操作性

《实施细则》对科技与工业企业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程序、材料、认定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保留。

该文件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出台的实施细则,有效期拟与(杭政函[2019]42号)保持一致,即实施至2022年3月31日止。

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15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自2018年政策执行以来,已累计向全市主城区60余万企业退休人员发放浮动价格补贴2.08亿元。无论是制度建设、发放标准还是发放范围均处于全国最前列,有力的兜住了低收群体的民生底线。

(2)合法性

经评估,《补贴办法》与上位法、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制度不存在冲突。

(3)合理性

经评估,《补贴办法》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当,符合价格管理部门工作实际,所制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设置合理,为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

(4)操作性

经评估,《补贴办法》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基本原则、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资金来源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同时对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保留。

6.《关于杭州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19〕455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通知》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实施效果良好。

(2)合法性

经评估,《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通知》与上位法、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制度不存在冲突。

(3)合理性

经评估,《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通知》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当,符合价格管理部门工作实际,所制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设置合理,为出租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4)操作性

经评估,《巡游出租车运价调整通知》对出租车运价项目、运价标准、公示及监督、实施时间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保留。

7. 《关于建立杭州市区巡游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19〕458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巡游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通知》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相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巡游出租车运价进行动态评估,目前尚未达到动态调整要求。

(2)合法性

经评估,《巡游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通知》与上位法、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制度不存在冲突。

(3)合理性

经评估,《巡游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通知》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当,符合价格管理部门工作实际,所制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设置合理,有利于推进我市巡游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反映市场变化情况,使运价能够更灵活、更有弹性地进行调整。

(4)操作性

经评估,《巡游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通知》明确了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公示、年度评估、调整程序等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保留。

8. 《关于完善杭州市区巡游出租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19〕457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巡游出租车油运价联动机制通知》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相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油运价格进行动态评估,目前尚未达到联动要求。

(2)合法性

经评估,《巡游出租车油运价联动机制通知》与上位法、同位阶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制度不存在冲突。

(3)合理性

经评估,《巡游出租车油运价联动机制通知》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当,符合价格管理部门工作实际,所制定行政管理措施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设置合理,有利于疏导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巡游出租车行业的影响,保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4)操作性

经评估,《巡游出租车价格联动机制通知》明确了油运价格联动基点、调整机制、实施期部门及实施期限等,行文简洁清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5)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保留。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结果,我委拟于2021年7月至10月开展评估结果运用程序,依法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废止工作。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3日

附件一:其余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结果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1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8〕74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2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5〕 62 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3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函〔2014〕196号

发文依据之一《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于2021年3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文件内相关政策已与当前要求不相适应。

拟废止

4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0〕86号

2018年,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省委省政府印发《浙江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行动方案》,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被赋予了更高质量、更强辐射、更具示范的新要求,市委市政府随即于2019年8月13日印发了《杭州市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行动计划》,以此作为杭州市2019-2025年长三角一体化工作的行动指南。

拟废止

5

关于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

杭政发〔1997〕112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6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

杭政〔2009〕1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7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杭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8〕95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8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95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9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07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杭州市区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实施收费减免优惠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7〕105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11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开发区(产业园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5〕142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12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杭政办函〔2014〕161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13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17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14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4〕101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15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减排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122号

该办法明确的节能减排奖惩机制,有效激发了区县和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主动性。但文件时间较长,相关内容与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

拟废止

16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价格调节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257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17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空港经济圈发展总体规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3号

规划期限为2008-2020年

拟废止

18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函〔2008〕60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19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8〕3号

从第十三个五年规划起,规划分类参照省相关规划分类进行了调整,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当前规划工作

拟废止

20

关于鼓励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购买信用服务的实施意见

杭发改法规〔2017〕211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21

关于印发<杭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发改法规〔2014〕407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22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试行)

杭发改投资〔2013〕422 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23

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培育类集聚区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杭服政策〔2013〕12号

相应财政资金安排已停止,已不具备可操作性

拟废止

24

关于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招标内容的通知

杭发改投资〔2013〕83 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25

关于我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发改办〔2012〕626号

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继续有效

26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杭发改投资〔2011〕25号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是配套实施办法。

拟废止

27

杭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杭政办函〔2008〕366号

现行的《杭州市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于2008年印发,目前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市经济发展形势和新上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要求,而且国家和省相关节能审查办法均已更新,现行《办法》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级相关规定。

拟修订

28

《关于印发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杭发改法规〔2016〕445号

按照国家、省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专项任务的通知,文件不符合国办发2020 49号文关于信用法治化相关要求。

拟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