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8-04 12:38:12

来源: 市发改委

杭发改价格〔2020〕27号

各区、县(市)发改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8号)精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我市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期限。对我委出台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区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20〕26号)中“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二、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降低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涉及此次降电费的有关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同步按现行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期间弥补损耗不足部分,可于阶段性降价政策执行完毕后,另行单独按实结算,公示明细账单。

四、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做好宣传告知工作,确保相关用户对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应知尽知,并采取临时抄表等措施妥善做好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转供电主体要切实将此次电费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拖延,确保终端用户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五、各区、县(市)发改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宣传和落实。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和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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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市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8-04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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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发改价格〔2020〕27号

各区、县(市)发改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8号)精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我市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期限。对我委出台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区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20〕26号)中“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二、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降低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涉及此次降电费的有关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同步按现行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期间弥补损耗不足部分,可于阶段性降价政策执行完毕后,另行单独按实结算,公示明细账单。

四、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做好宣传告知工作,确保相关用户对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应知尽知,并采取临时抄表等措施妥善做好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转供电主体要切实将此次电费降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拖延,确保终端用户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五、各区、县(市)发改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宣传和落实。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和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