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0-27 14:43:41

来源: 市发改委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过程中的重要立法成果。这部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条例》是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之后投资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解决了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缺乏上位法,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的问题,对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投资工作的新要求、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正确把握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法做好防风险和补短板工作,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在优化基础设施供给结构、提升基础设施供给能力中的作用;有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将政府投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推进政府投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提高政府投资工作能力;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资金和项目管理,依法推进资金统筹使用和项目科学决策、严格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二、《条例》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条例》还规定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机构。同时,为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条例》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的项目。

        三、《条例》规范政府投资决策程序

        科学决策是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关键所在。为确保政府投资科学决策,《条例》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二是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明确了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和报批的文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和审查事项,并规定审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

        三是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明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条例》优化政府投资报批流程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规定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采用投资补助、货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条例》严格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

        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是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三是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项目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同时,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此,《条例》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并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条例》的颁布意味着我国政府投资领域法治化管理水平将进一步提升,是对于政府投资行为成功经验的总结,对实践行为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指导。《条例》的实施将实现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解读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吴飞

        联系电话:8525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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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投资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 2020-10-27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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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是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实践的科学总结,是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过程中的重要立法成果。这部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条例》是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之后投资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解决了我国政府投资管理缺乏上位法,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不足、指导性不够、约束性不强的问题,对落实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投资工作的新要求、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坚持市场化方向、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正确把握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法做好防风险和补短板工作,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在优化基础设施供给结构、提升基础设施供给能力中的作用;有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将政府投资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推进政府投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提高政府投资工作能力;有利于规范政府投资资金和项目管理,依法推进资金统筹使用和项目科学决策、严格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二、《条例》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条例》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条例》还规定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机构。同时,为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条例》规定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的项目。

        三、《条例》规范政府投资决策程序

        科学决策是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关键所在。为确保政府投资科学决策,《条例》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二是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明确了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和报批的文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和审查事项,并规定审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

        三是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明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条例》优化政府投资报批流程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条例》规定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对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采用投资补助、货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条例》严格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

        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是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并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是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

        三是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项目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同时,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此,《条例》规定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并加强项目档案管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条例》的颁布意味着我国政府投资领域法治化管理水平将进一步提升,是对于政府投资行为成功经验的总结,对实践行为提供了具有操作性的指导。《条例》的实施将实现政府投资聚焦重点、精准发力,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解读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吴飞

        联系电话:85251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