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12 16:14:02

来源: 市发改委

杭发改价格〔2019〕516号

各区、县(市)发改局(经发局),钱塘新区发改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近两年来,我省多次出台降低销售电价的政策措施,降低企业的用电成本。为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维护终端用户合法权益,根据我省转供电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电费收取方式

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以下两种方式收取电费:

(一)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和租户分表电量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二)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分摊,也可按照相应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预收,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

转供电主体总表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二、其他事项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不得由终端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电费加上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超过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

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应单独列项,转供电主体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转供电主体应按电网企业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和终端用户电费分摊清单。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 

三、有关要求

各级发改部门、电网企业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用电企业,确保本通知明确的事项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

特此通知。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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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1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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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发改价格〔2019〕516号

各区、县(市)发改局(经发局),钱塘新区发改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近两年来,我省多次出台降低销售电价的政策措施,降低企业的用电成本。为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维护终端用户合法权益,根据我省转供电政策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转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电费收取方式

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以下两种方式收取电费:

(一)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和租户分表电量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等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二)转供电主体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和总表电量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分摊,也可按照相应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期)预收,年底(定期)按照实际损耗多退少补。

转供电主体总表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二、其他事项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不得由终端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电费加上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超过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

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应单独列项,转供电主体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转供电主体应按电网企业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和终端用户电费分摊清单。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 

三、有关要求

各级发改部门、电网企业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用电企业,确保本通知明确的事项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

特此通知。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