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44/2010-107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成文日期

2010-12-29

文号

杭价服〔2010〕260号

统一编号

ZJAC42-2010-0001

有效性

失效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政策解读

  

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2-29 17:52:14

来源: 市发改委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 

  《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0〕23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除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房)、人才专项用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外,均列入申报备案管理范围。 

二、市物价局是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管理的实施机关,市房产管理局配合市物价局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管理工作。 

三、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并提供定价依据,实行一房一价,销售时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提高销售价格的,需经市物价局申报备案公示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未经备案公示或调价理由不充分的,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四、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申报价格且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应在3个月内向市物价局申报价格,并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系统录入手续。 

五、开发企业申报的内容包括: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当期销售推出商品住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套数、销售单价、总价款、价格优惠方式、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具体见《杭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目表》(附件1)。

六、市物价局对开发企业申报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进行审核,对申报内容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的,出具《杭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联系单》(附件2),由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交市房产管理局。 

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后,在杭州价格网和杭州房产信息网上公示,申报备案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开发企业标示的价格应一致。

八、申报备案后,提高销售价格的,开发企业参照第五条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审核后,出具《杭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调整备案工作联系单》(附件3),由开发企业提交市房产管理局。 

九、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按规定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防智能系统、信报箱等)的建设费用,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可以有偿转让的停车泊位除外。 房屋交付和产权交易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购房者承担并由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应予明确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十、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应当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诚信告知购房者应有的价格权利和义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备案价格(含已公示的价格优惠方式)。 十一、建立商品住房价格监测制度。开发企业开盘之日起,每3个月向市物价局报送销售进度,报送的内容包括: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房源房号、建筑面积、销售状态、申报备案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具体见《杭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测表》(附件4)。 

十二、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市物价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开发企业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 

十三、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申报价格备案; (二)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备案价格(含已公示的价格优惠方式);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四)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 (五)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六)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十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十五、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目表.xls

2、杭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联系单 .doc

3、杭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调整备案工作联系单.doc

4、杭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测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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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89444/2010-1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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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文号

杭价服〔2010〕260号

发布日期

20101229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AC42-2010-0001

有效性

失效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关联类型

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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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 

  《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申报备案管理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0〕232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申报备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除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限价商品房)、人才专项用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外,均列入申报备案管理范围。 

二、市物价局是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管理的实施机关,市房产管理局配合市物价局做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管理工作。 

三、开发企业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应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并提供定价依据,实行一房一价,销售时应当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并一次性公开销售。提高销售价格的,需经市物价局申报备案公示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未经备案公示或调价理由不充分的,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四、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申报价格且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应在3个月内向市物价局申报价格,并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系统录入手续。 

五、开发企业申报的内容包括: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当期销售推出商品住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套数、销售单价、总价款、价格优惠方式、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具体见《杭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目表》(附件1)。

六、市物价局对开发企业申报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进行审核,对申报内容完整、格式符合要求的,出具《杭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联系单》(附件2),由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交市房产管理局。 

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后,在杭州价格网和杭州房产信息网上公示,申报备案的价格、网上公示的价格、开发企业标示的价格应一致。

八、申报备案后,提高销售价格的,开发企业参照第五条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审核后,出具《杭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调整备案工作联系单》(附件3),由开发企业提交市房产管理局。 

九、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按规定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防智能系统、信报箱等)的建设费用,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可以有偿转让的停车泊位除外。 房屋交付和产权交易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购房者承担并由开发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应予明确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十、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应当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做好明码标价,诚信告知购房者应有的价格权利和义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申报备案价格(含已公示的价格优惠方式)。 十一、建立商品住房价格监测制度。开发企业开盘之日起,每3个月向市物价局报送销售进度,报送的内容包括:开发企业名称、楼盘名称、房源房号、建筑面积、销售状态、申报备案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具体见《杭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测表》(附件4)。 

十二、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市物价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开发企业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 

十三、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申报价格备案; (二)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申报备案价格(含已公示的价格优惠方式);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四)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 (五)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六)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十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法规政策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十五、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目表.xls

2、杭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联系单 .doc

3、杭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调整备案工作联系单.doc

4、杭州市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监测表.xls